德阳市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盛蜀华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德阳市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9267号
原告:成都盛蜀华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龙潭寺东路396号。
法定代表人:蒙淑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超,男,198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系成都盛蜀华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阳市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孝泉正阳街。
法定代表人:黄忠金。
被告:周裕虎,男,197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告:**,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被告:徐某,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青神县。
被告:衡某,女,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青神县。
原告成都盛蜀华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阳市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裕虎、**、徐某、衡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成都盛蜀华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盛蜀华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裴 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邓彬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