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民申39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承德长天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桥东飞机场世纪城二期S2#楼205商业-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京京,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再审申请人承德长天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8民终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承德长天网络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6月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称,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并执行完毕,自愿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承德长天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习静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