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致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奥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河北致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2民初1101号
原告:新奥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祥路118号新奥科技园B楼。
法定代表人:郑文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浩,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致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198号中储广场02单元1015室。
法定代表人:郭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蕾,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原告新奥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与被告河北致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奥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32元,减半收取13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清河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陈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