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3133号
原告:***,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校、朱浩然(实习),江苏天立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致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198号中储广场02单元1015室。
法定代表人:郭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漆秋之,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原告***与被告河北致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漆秋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北致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北致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孙亚峰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