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致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万、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3141号
原告:**万,男,197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校,江苏天立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浩然,江苏天立言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河北致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郭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万诉被告***、河北致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北致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万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万撤回对被告河北致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彭德宝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仲进洋
书 记 员 蒋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