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华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中市恩阳区供水工程管理总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903民初1030号
原告:**,男,生于1972年7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恩阳区渔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华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5773722Q,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白果林小区青西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丽娜。
被告:巴中市恩阳区供水工程管理总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308073007XA,住所地巴中市恩阳区恩阳镇义阳大道登科三段。
法定代表人:何建平。
被告:李旭,男,生于1973年6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
第三人:杨坤,男,生于1968年3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受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华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中市恩阳区供水工程管理总站、李旭第三人杨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华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中市恩阳区供水工程管理总站、李旭第三人杨坤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5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正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卢维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