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四川省华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2-18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梓执字第51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
被执行人四川华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丽娜,总经理。
梓潼县人民法院(2015)梓民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应执行标的:(一)水泥款10000元及利息;(二)案件受理费25元;(三)执行费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四川华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成都金牛路支行的存款11200元予以扣划,并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经审查其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梓民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潜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阳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