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华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02民初888号
原告:***,男,198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四川华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白果林小区青西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丽娜。
被告:熊勇,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原告***诉被告四川华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熊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26元,减半收取18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秋寒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