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22民初2794号
原告:***,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益本,四川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台县教育和体育局,住所地为三台县潼川镇宁靖街。
法定代表人:蒲睿。
被告:四川华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成都市金牛区白果林小区青西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丽娜。
被告:***,男,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第三人:三台县古井初级中学校,住所地为四川省三台县古井镇万福路。
法定代表人:王虎。
原告***与被告三台县教育和体育局、四川华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三台县古井初级中学校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义和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侯灵林
书 记 员 蒋维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