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水务排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圣民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5民初11364号
原告:***,男,197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娟娟,四川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圣民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新光路5号附15号3幢。
法定代表人:聂财贤。
被告:**,男,196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强,成都市锦江区德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军,成都市锦江区德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成都市水务排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鸿南路86号。
法定代表人:冯枭楠。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胡庆汉。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圣民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水务排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川省圣民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水务排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劳务费共计4316520元;2.判令**退还安全保证金200000元;3.判令四川省圣民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水务排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2152664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133790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四川省圣民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水务排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成都市水务排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了成都地铁5号线排水管线迁改顶坑工程,后分包给**。***从**处承包该项目并签订关于成都地铁5号线骨科医院、中医大站排水迁改工程的施工合作协议。***根据**提供的方案、图纸按时按量施工,完成了工程项目。上述项目完成后,又新增青羊宫临迁和洞子口站的项目,现已完工。按照协议约定和劳务结算表,四川省圣民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水务排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尚未支付劳务费4316520元。另,***还向**支付了200000元的安全保证金。为维护自身权益,故诉至法院。
四川省圣民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案涉工程系成都地铁5号线排水管道顶管工程,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在川的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和执行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一条:“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成都市域范围内发生的下列民事一审案件:(一)涉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的民事案件1.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之规定,本案应由成都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涉工程系成都地铁5号线省骨科医院站、青羊宫—中医大省医院站排水迁改工程,属于与城市轨道交通相关的合同纠纷,故本案应由成都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四川省圣民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裁定如下:
四川省圣民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邱克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予宸
书 记 员 刘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