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水务排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中铁冶建劳务有限公司与四川建良劳务有限公司、成都市水务排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4民初2856号
原告:成都中铁冶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德盛路91号11楼1102号。
法定代表人:***婷,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有,男,系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四川建良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沙湾路63号1栋11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兵,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成都市水务排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鸿南路86号。
法定代表人:冯枭楠,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中铁冶建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良劳务有限公司、成都市水务排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成都中铁冶建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中铁冶建劳务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中铁冶建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16元,由原告成都中铁冶建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彤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