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水务排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佰汇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水务排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3民初206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佰汇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通站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黄小波,总经理。
被申请人:成都市水务排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鸿南路86号。
法定代表人:冯枭楠,职务不详。
第三人:包头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17号12栋2层2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凯,职务不详。
在原告四川佰汇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水务排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包头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2019)川0113民初20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被申请人成都市水务排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2423000元的财产。”四川佰汇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佰汇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成都市水务排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2423000元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向煜暄
人民陪审员  杨 莉
人民陪审员  郭 艳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李竹君
书 记 员  张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