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7101民初2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4年5月16日,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娟娟,四川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圣民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新光路5号附15号3幢。
法定代表人:聂财贤。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5年5月12日,住成都市武侯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强,成都市锦江区德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军,成都市锦江区德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成都市水务排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鸿南路86号。
法定代表人:冯枭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胡庆汉。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圣民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水务排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2日裁定移送本院管辖,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向本院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亦未获批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犹建川
人民陪审员 于春莲
人民陪审员 陈世芬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张 博
书 记 员 舒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