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7101执保5号
申请人***,男。
被申请人成都市水务排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鸿南路86号。
法定代表人张德亮。
被申请人成都市排水设施管理处,住所地成都市东城拐下街18号附27号。
法定代表人张德亮。
***诉四川省圣民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水务排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排水设施管理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市水务排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排水设施管理处价值X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函X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市水务排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排水设施管理处的银行账户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笑寒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丁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