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水务排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佰汇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水务排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3民初2062号
申请人:四川佰汇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通站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黄小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霞,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丽,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市水务排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鸿南路86号。
法定代表人:冯枭楠,职务不详。
第三人:包头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17号12栋2层2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凯,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佰汇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水务排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包头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佰汇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网上查控并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市水务排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资金2423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成都市水务排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的担保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案申请提供担保,保单号为20484251000019000389。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佰汇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成都市水务排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2423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向煜暄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竹君
书 记 员 张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