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典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典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攀钢集团西昌钢钒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3401民初687号
原告:四川典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西昌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1MA62H6LD9Q。
法定代表人:尚霁,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星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攀钢集团西昌钢钒有限公司,地址:西昌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1MA62H9WN95。
法定代表人:**富,系公司经理。
原告四川典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攀钢集团西昌钢钒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原告四川典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典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典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981.00元,减半收取计12990.50元,由原告四川典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蓉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