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盐亭县嘉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723执960号
申请执行人:赵金,男性,1974年1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
被执行人:盐亭县嘉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盐亭县巨龙镇梅花村7社
被执行人:四川恒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
本院在执行赵金与盐亭县嘉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恒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系统查询以及不动产登记中查询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到位金额0元。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罗堻
审判员何刚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