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23执异24号
异议申请人(原被执行人):四川恒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
法定代表人:衡格。
委托代理人:任仲军,四川允迪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申请执行人):**,男性,1974年1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
被申请人(原被执行人):盐亭县嘉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盐亭县巨龙镇梅花村7社。
法定代表人:胡林。
本院在执行**与盐亭县嘉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恒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申请人四川恒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对(2019)川0723执960号执行裁定书提出书面异议,要求终止对异议申请人所有的133560元财产的执行,本院受理后,异议申请人四川恒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申请人四川恒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申请人四川恒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刚
审判员 刘丹丹
审判员 刘仁辉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洪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