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恒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23财保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恒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区**大道双楠段389号2楼1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恒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2019)川0723民初189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对被申请人***申请执行本院(2019)川0723执651号案件中应领取执行标的款扣留、冻结13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扣留、冻结期间不准转移及设定其他权利负担;二、对案外人**所有的提供担保的川B1××**大众越野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一年。查封期间准许使用,但不准转移、变卖、毁损、抵押、担保及设定其他权利负担。”2022年1月18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恒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案外人**所有的提供担保的川B1××**大众越野车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恒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案外人**所有的车牌号为川B1××**大众越野车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50元,由申请人四川恒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 波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