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582民初1032号
原告:**,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户籍地吉林省集安市。
被告:集安市农业综合开发服务中心
被告:吉林省海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04MA17HLQQ37
原告**诉被告集安市农业综合开发服务中心、吉林省海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集安市农业综合开发服务中心、吉林省海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加历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