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电器有限公司、四川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25984号
原告:浙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天河工业区筑城村。
法定代表人:王让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继能,安徽晟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武侯区星狮路818号4栋3单元12层1206号。
法定代表人:刘俊田。
第三人:安徽医科大学,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梅山路81号。
法定代表人:张学军,校长。
原告浙江**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医科大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现因被告四川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浙江**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电器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96元,减半收取计1348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618元,由原告浙江**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晓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彭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