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盘水市水城区米箩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黔0221执15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818号4栋3**12层1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4164865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六盘水市水城区米箩镇人民政府,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米箩镇米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2217553681022。 负责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六盘水市水城区米箩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作出的(2022)黔0221民初204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款项42181387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09581元,但被执行人六盘水市水城区米箩镇人民政府未履行。 执行中,经查明,本案关联的(2022)黔0221执保566号保全案件于2022年10月18日分别依法冻结水城区财政局米箩财政在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名称:六盘水市水城区财政局米箩财政所,,账户存款241247.16元。账户名称:六盘水市水城区财政局米箩财政所,账户存款256860.8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六盘水市水城区财政局米箩财政所在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名称:六盘水市水城区财政局米箩财政所,账户名称:六盘水市水城区财政局米箩财政所,上述二账户内存款合计498108.01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