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与某某衣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1133民初526号 原告:四川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818号4栋3**12层1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4164865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韬义,四川沫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龙,四川沫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柏杨西路889号13幢17楼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094951391Q。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韬义,四川沫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龙,四川沫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衣里,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51113319********。 原告四川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与被告**衣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四川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的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362,174.00元,并以362,174.00元作为本金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为标准,从2020年9月24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其中截止至立案之日2023年3月23日为34,479.4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被告**衣里以原告的名义承接了美姑县苏洛乡俄洛村农村的安全住房建筑项目,并承诺涉及项目的修建产生的权利及义务均由其本人承担。2019年,案外人**、洛巴约布等人以被告差欠项目劳务费及运输费向美姑县人民提起诉讼,后该两案判决原告及被告连带向**、洛巴约布等人支付劳务费及运费共计353,559.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共18,166.00元,因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原告实际付款金额为362,174.00元。原告在垫付前述费用后多次向被告催促还款事宜,但被告均以不正当理由推诿。原告认为被告向其作出的承诺系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在承担付款责任后,有权要求被告履行垫付款还款义务。综上所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中,案涉工地位于四川省美姑县××乡××村,故本案应当移送案涉工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即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法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