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922民初24号
原告:南江县某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南江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廖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巴中某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南江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女,200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公民身份号码XX。
原告南江县某有限公司、巴中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原告南江县某有限公司、巴中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江县某有限公司、巴中某有限公司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江县某有限公司、巴中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95元,减半收取2147.5元,由原告南江县某有限公司、巴中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