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某甲有限公司;四川某乙有限公司;傅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903民初28号 原告:四川德秀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明阳镇高店村二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3MA69M5NU1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中市通江县沙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818号4栋3单元12层1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4164865P。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水宁寺镇金银坎村138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68********。 原告四川德秀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原告四川德秀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公民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四川德秀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德秀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四川德秀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