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丰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7民初974号
原告:吉林省丰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从海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国宇,吉林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博彦,职务不详。
原告吉林省丰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2020年4月1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吉林省丰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吉林省丰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7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189.50元,由原告吉林省丰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陈巨澜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田一夫
书 记 员 田一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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