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吉林新鲁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91财保95号
原告:吉林省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农安县烧锅镇新立村。
法定代表人:丛海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国宇,吉林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海滨,吉林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新鲁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迎宾大路63号。
法定代表人:苗力国,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告吉林省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新鲁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原告吉林省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吉林新鲁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15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吉林省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担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吉林新鲁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15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该财产所有权的抵押、转让等处分行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玉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丹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