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民终15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烧锅镇新立村。
法定代表人:丛海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卉,吉林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1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卫,吉林上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阳,吉林上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海江,男,1988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明,吉林钧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2月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恒,北京市鑫诺(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宏伟,男,1983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双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冰,北京市鑫诺(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吉林省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海江、***、王宏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21)吉0106民初1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21)吉0106民初19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吉林省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各自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35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郭 宇
审判员 宫 平
审判员 齐小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谢炎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