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聚兴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廊坊市泽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唐山聚兴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02执保188号
申请人:廊坊市泽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杨税务乡和平村南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唐山聚兴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凤城盛世**。
法定代表人:***。
原告廊坊市泽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聚兴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廊坊市泽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唐山聚兴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河北博兴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唐山聚兴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