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02民初3284号
原告:廊坊市泽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杨税务乡和平村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洪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鸿昆、王海波,河北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聚兴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路南区凤城盛世6-10号。
法定代表人:郭玉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楠楠,河北全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秀娟,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龙信生态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高新区火炬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张春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卉馨、李文彬,该公司员工。
廊坊市泽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聚兴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河北龙信生态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廊坊市泽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廊坊市泽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37元、保全费2920元,共计6957元由廊坊市泽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萍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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