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聚兴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与唐山聚兴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07民初3000号
原告:***,男,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唐山聚兴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凤城盛世6-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位:经理。
原告***与被告唐山聚兴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