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利恒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巴南区腾亚建材厂与河南鑫利恒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20670号
原告:重庆市巴南区腾亚建材厂,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东泉镇河岸村石板路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98005571K。
投资人:蒋益胜,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公民身份号码,重庆市巴南区腾亚建材厂厂长。
被告:河南鑫利恒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采桑镇政府院内西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78221562XE。
法定代表人:赵庆杰。
原告重庆市巴南区腾亚建材厂与被告河南鑫利恒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并依法向原告重庆市巴南区腾亚建材厂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原告重庆市巴南区腾亚建材厂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3212元。原告重庆市巴南区腾亚建材厂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巴南区腾亚建材厂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解静静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安 娟
书 记 员 欧 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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