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20671号
原告:重庆市巴南区腾亚建材厂,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东泉镇河岸村石板路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98005571K。
投资人:***,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鑫利恒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采桑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78221562X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向一坤,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第三人:***,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重庆市巴南区腾亚建材厂与被告河南鑫利恒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向一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23年1月29日向原告重庆市巴南区腾亚建材厂邮寄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原告重庆市巴南区腾亚建材厂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3212元。原告重庆市巴南区腾亚建材厂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巴南区腾亚建材厂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6元,由原告重庆市巴南区腾亚建材厂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安 娟
书 记 员 欧 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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