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2民初891号
原告:海东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003109642863,住所:海东市平安区平安镇海东路(县物资公司住宅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南鑫利恒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78221562XE,住所:林州市采桑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海东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鑫利恒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海东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东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东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9元,退还原告海东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李 玲
书 记 员 ***
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