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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川01行初597号
原告**,女,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代理人***,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玉沙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万鹏龙,局长。
第三人四川速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沙湾路262号2幢4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变更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本案诉讼,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及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袁艺
审判员***
审判员*平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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