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速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宏耀置业有限公司与***、四川兴阳实业有限公司、四川速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成民初字第76号
原告四川宏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男,汉族,1968年8月8日出生,住新疆喀什市。
原告***,女,汉族,1969年6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四川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4年2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
委托代理人**,四川卓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卓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兴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速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卓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卓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宏耀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兴阳实业有限公司、四川速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四川宏耀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四川宏耀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宏耀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3361.22元,减半收取31680.61元,由原告四川宏耀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涂征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静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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