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322民初523号
原告:河南省碧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碧源公司)。
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四港联动大道西侧鑫港花园DF-02座。
法定代表人:胡丽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少晓,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俊辉,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亚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亚太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开春,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南延线金兴南路23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常枝,女,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四川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碧源公司诉被告四川亚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原告河南碧源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碧源公司对被告四川亚太公司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省碧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亚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00元,由原告河南省碧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忠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韩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