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恒大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唐山恒大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23民初1814号
原告:唐山恒大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延君,总经理。
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新天地汇金中心C座1709。
被告:***,男,1977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滦南县。
被告:***,男,1973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迁安市。
原告唐山恒大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唐山恒大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恒大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3元,由原告唐山恒大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宁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