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恒大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唐山恒大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与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207民初1985号
原告唐山恒大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属于买卖合同纠纷。依据原告提交的《河北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销售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为施工现场,对管辖未作明确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合同履行地即交货地点施工现场为唐山市丰南区工程,属于本院辖区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贺玲
书记员  石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