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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恒大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与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207民初1985号之一
唐山恒大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与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唐山恒大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山恒大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92元,减半收取计31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贺玲
书记员 石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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