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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恒大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与大连巨麦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金融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沪74民辖终305号
上诉人唐山恒大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因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1)沪0120民初147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唐山恒大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上海市奉贤区并非案涉票据支付地,故本案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即被上诉人将上诉人列为本案被告,应向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之一上海XX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孙雪梅
法官助理 周洁筠 书 记 员 倪冯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