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恒大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唐山恒大人防设备有限公司、雄县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3民初11591号
原告:唐山恒大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汇金中心C座1709室。
法定代表人:任延君,该公司经理。
被告:雄县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雄县世纪城小区。
法定代表人:董云超,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恒大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雄县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恒大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雄县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恒大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恒大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雄县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李 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赵志宏
书 记 员  张昕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