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四川金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381执22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63年10月29日,四川省阆中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2年6月8日,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执行人:四川金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静居寺路22号绿野天成1幢1单元17楼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69599406E。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四川金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四川金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名单、对四川金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也采取了纳入失信名单和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为3333900元,申请人债权已受偿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国
审判员***
审判员*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