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四川尚鼎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四川金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7101执42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尚鼎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1990年6月18日出生。
被执行人董磊,男,汉族,1987年7月11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6月8日出生。
被执行人高勤,女,汉族,1981年7月24日出生。
被执行人四川金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9年8月5日生效的(2019)川成蜀证执字第1227号《执行证书》,于2019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借款本息共计x元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x有建筑面积为131平方米住宅房一套,不动产权证书号为x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董磊、**、高勤、四川金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提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x住宅房一套。不动产权证书号为监证x号。查封期限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