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381执66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82年8月16日,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执行人:四川金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静居寺路22号绿野天成1幢1单元17楼3号,现住所地不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69599406E。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阆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381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书、(2016)川1381民初37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令等措施。同时对被执行人在(2017)川1381执2801号案件中应领取的标的款300000元予以冻结,但该款尚未执行到位。申请人申请执行金额1845341.92.92元以及利息,现执行到位金额0元。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四川金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2018)川1381执665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国
审判员*鹏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