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金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阆中澜沧江酒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1381执28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金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阆中澜沧江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万兴,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四川金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阆中澜沧江酒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材料款义务,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名单及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为违约金300000元,申请人的债权全部未受偿,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国
审判员***
审判员*鹏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