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82民初5721号之一
原告江苏鑫峰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峰公司)与被告四川贵欣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鑫峰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鑫峰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鑫峰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2828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73元,财产保全费1255元,由江苏鑫峰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 仲
书记员 张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