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川0504执保511号
本院在执行泸州科远电器设备成套厂申请保全四川贵欣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四川贵欣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泸州科远电器设备成套厂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四川贵欣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四川贵欣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275895.86元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贵欣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四川贵欣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75895.8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薛山
书记员 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