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0504执保783号
本院在执行泸州金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四川贵欣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四川贵欣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泸州金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四川贵欣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四川贵欣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0万元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贵欣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四川贵欣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陈绍武
书记员 徐泽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