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0504财保749号
申请人泸州金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贵欣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四川贵欣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四川贵欣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四川贵欣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00万元的财产。
保全期间不得支取、转存、转让、变卖、赠与、毁损、抵押、隐藏等。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 睿
书记员 徐燕秋